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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3、成员实体应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5、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6、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7、(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8、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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